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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02 16:46:26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和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红塔区实际,现将红塔区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规定

     全年为防火期,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重点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每年6月16日至11月30日为一般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防火区划定

     玉溪市红塔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防火禁火规定

(一)重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1.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2.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3.烧荒、烧田埂、烧秸秆、烧废弃物料;

4.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二)重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重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机械作业、电力及勘察施工、实弹演习和爆破等,必须经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方可进行。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处罚规定

对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防火期内违规用火,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或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防火报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报告。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1月20日

来源:“红塔林草”微信公众号